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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注册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营业执照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协会及其他团体组织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大陆地区以外的申请人不需要此类文件。外国和中国自然人申请,需要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
    2、商标图样:必须清晰、洁净、黑白分明,不大于10厘米×10厘米,不小于5厘米×5厘米,一式5份(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图样5份,黑白商标图样1份)。
    3、立体商标:需提供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
    4、色彩商标:需提交文字说明。
    5、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应当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规则。
    6、《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委托书。大陆地区以外的申请人要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
    7、《商标注册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由代理机构制作。
    8、特殊证明材料: 以肖像作商标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肖像权人授权书。
 
    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
 
    中国的商标注册为申请与使用结合的注册原则,申请商标核准注册采用审查制度。
    一、形式审查
   经过形式审查,申请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并缴纳申请费,商标局发给"受理通知书"。
   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未缴纳申请费者,发"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发"商标注册申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在限期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实质审查
   商标申请通过形式审查后进入实质审查。经过实质审查,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申请,对经审查后初步审定的商标,由中国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公告。
驳回申请的,商标局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
  
   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对中国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
   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成立的,由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在《商标公告》上予以授权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三、复审
     若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或对商标局异议决定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做出准予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司法诉讼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其他商标事务
 
     1、商标续展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提出申请的,可在六个月的宽展期内提出申请,并缴纳续展延迟费。续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册商标将被注销。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2、商标转让
     转让注册(申请)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签署转让申请,并由受让人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转让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将其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注册商标一并转让。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3、商标变更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办理。
商标局核准变更申请后,发给商标注册人变更证明,并予以公告。
     4、注册证补发
    《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要求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的,需提交商标注册证补发申请。
 商标局核准补发申请后,发给商标注册人印有补证日期的新《商标注册证》。
     5、许可备案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6、商标异议
     按照中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中国商标局在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后,凡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作出初步审定决定,并在《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 
  无论被异议的商标注册申请人是否在商标局指定的时间内进行答辩,商标局都将做出准予注册或不予注册的裁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7、商标检索
     目前商标局仅能检索中文、外文的文字商标,尚不能检索商标图形。
     一般检索所需时间为2-3个工作日,加快检索所需时间为24小时。
     进行商标检索,需提供商标的文字;如需检索注册商标的法律状态,需提供商标注册号;如需检索商标权人的全部商标,需提供商标权人的名称(姓名)。
     

     马德里国际注册


     马德里国际注册的优点:

     手续简便 
     截止目前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书》及其《议定书》的国家和地区已经达70多个,申请人只需通过一份简单的申请书,就可以指定所有这些国家,相对于逐一国家指定(每个国家都要填一份不同的申请书)、申请书式的填写简单、方便。

     申请费用较低、支付方式简便

     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的费用包括三部分:一是基础注册费,二是指定国家的费用,三是本国商标主管机关的费用。国际注册申请人可以在一份申请中指定一个或者多个成员国要求对其申请商标进行保护,无论指定一个成员国还是指定全部成员国,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均只需缴纳一份基础注册费,因此,指定的国家越多越合算。

     费用支付方面,申请人可以一次性以人民币向原属局的主管机关或以瑞士法郎向国际局直接支付,省去了相对于逐一国家指定时需向不同国。

      方便管理
     每一个国际注册商标可以只有一个注册证,由于国际局对于每个国际注册商标包括驳回、变更、转让、续展等在内的情况都详细登记,所以申请人可以根据国际注册号在相关的官方网站上即可查询商标的所有情况。而逐一国家注册申请,在不同的国家就有不同的注册证,申请人每个国家注册的情况也需要分别查询,相对于马德里国际注册,显然要麻烦得多。

    节省时间

    申请人从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之日起,一般6个月左右即可取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颁发的商标国际注册证明,其上载明商标的国际注册号和国际注册日。当然,该商标国际证明只是表明国际局收到了国际注册申请,并经审查符合国际局的要求,已经或者即将把该申请提交给各指定国进行审查。

    该商标能否在各指定国获准注册,要以各指定国的审查为准,从国际注册日起算,如果12个月内没有收到协定国或者18个月内没有收到议定书国发来的拒绝给予商标保护的驳回通知书,即表示该商标已在该协定国或议定国自动得到了保护,对于那些实际审查期限非常长的国家,此种规定大大缩短了申请人为得到该国的商标注册保护而需等待的时间。

    马德里国际注册的缺点:

    申请人在申请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之前,其商标必须首先在原属国取得本国的国家注册或国家注册申请。 就是说,如果您是我国的公民或者企业法人,您要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必须要在我们国家已经注册成功,即拿到商标局的注册证。但是由于现在我们国家的申请量日益增加,申请注册成功的时间一般在3-5年。这就势必造成您必须等待比较长的时间。虽然指定马德里议定书国家,可以在我们国家拿到受理通知书后就可以申请,但是根据中心打击原则,如果在5年内,其在原属国的商标基础注册被撤销、或宣布无效,或其在原属国的注册申请被驳回,在被指定的缔约方的保护因此也不再具有效力。

    申请商标如在指定国遭遇驳回,大部份国家会要求申请人通过当地代理组织或律师向其官方提交复审,从而增加申请人注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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