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础知识
1、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特定有用信息的法定支配权和人身权。知识产权是私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厂商名称、植物新品种、原产地名称、商业秘密等。
2、专利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按照专利法的规定,由国家机关授予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某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既可以是一项产品,也可以是一种生产方法,也可以是解决某个问题的技术方案。
3、专利类型
专利分为三类: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4、专利的特点
专利具有独占性、地域性和时间性。
独占性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性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的权利。
地域性是指一个国家依照其本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国家法律管辖的范围内有效。
时间性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拥有的法律赋予的专利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有效。
5、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
我国专利法把发明创造分为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下列情况下完成的发明创造都是职务发明创造。
(1)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4)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上述情况以外作出的发明创造是非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定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个人所有,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6、专利权的获得
专利权的获得必须经过专利申请和依法审批的全过程。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须将其发明创造的内容在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或图片、照片中充分公开,划定保护范围。而这些公开的内容是支持其权利存在的唯一依据。记载发明创造内容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图片、照片是专利申请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其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公告之后,就成为了专利文献。
7、专利权人的权利
(1)独占权。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产生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许可实施权。指专利权人有条件的允许他人使用其专利技术。
(3)转让权。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转让给他方(受让方)所有的法律行为。
8、专利的保护期限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均自专利的申请日起计算。
9、专利的三性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10、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主题
下列主题不能授予专利权:
1 科学发现
2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 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
4 动物和植物品种
5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但是,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
11、生物材料的专利性
生物材料本身具有专利性。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该生物材料公众不能得到,并且对该生物材料的说明不足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实施其发明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材料的样品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并在申请时或者最迟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12、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性
计算机软件本身不具有专利性,可以根据著作权法得到保护。然而,如果计算机软件是为了解决技术问题,利用了技术手段并能够产生技术效果,则可以根据专利法得到保护。
13、植物新品种的专利性
植物新品种本身不具有专利性,但可以根据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10月1日生效)得到保护。植物新品种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它植物为15年。
14、先申请原则
中国专利法采用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15、外国优先权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应当在国外首次申请日起12个月内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应当在国外首次申请日起6个月内要求。
16、本国优先权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应当在中国首次申请日起12个月内要求。已经要求外国或本国优先权的,已经被授权的,或者属于分案申请的在先申请不能作为新申请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一旦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新申请被提交,在先专利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17、专利申请所需文件及要求
(1)请求书。请求书是确定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三种类型专利申请的依据。请求书包括发明创造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2)说明书。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包括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以及具体实施方式等,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3)说明书附图。说明书附图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必要条件。发明专利申请如有必要也应当提交附图。附图应当使用绘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不得涂改。
(4)权利要求书。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的表述请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5)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发明、实用新型应当提交申请所公开内容概要的说明书摘要(限300字),有附图的还应当提交说明书摘要附图。
(6)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必要时应有简要说明。
(7)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应当使用专利局制定的统一表格,使用计算机中文打字或者印刷(包括表格中文字)一式两份。
18、申请的公布
发明专利申请通过初步审查,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
19、实质审查
发明专利申请需要进行实质审查。为了开始实质审查程序,申请人应当在中国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3年内,提交正式的实质审查请求。在此期限内没有请求实质审查的,将被视为撤回。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经初步审查通过后,即可授权。
20、单一性的要求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他们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同一类别,是指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小类;成套出售或者使用,是指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并且习惯上是同时出售、同时使用。
21、分案申请的提出
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日起二个月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22、申请专利与技术公开
申请专利必须将发明创造公开,而且还有公开到专利技术所属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这是获得专利权的前提。但是技术公开与技术秘密并不矛盾,对需要公开的必须公开,对不公开并不影响专利性的可以技术秘密形式保护。
二、专利费用的缴纳
1、申请费
申请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起算两个月内。与申请费同时缴纳的费用还包括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要求优先权的,应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专利申请将视为撤回。
2、年费
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发明专利申请需要缴纳申请维持费的,申请人应当一并缴纳各个年度的申请维持费。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费用的,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应当在专利局发出的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中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专利申请日前一个月内缴纳。
未按时缴纳专利年费时,专利权人应当自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最迟5个月内补交,同时缴纳滞纳金。
3、其它国内收费(官费)(详见链接表格)
收费项目 |
标准 |
减缓比例 |
应缴数额 |
(一)申请费 |
|
|
|
1.发明专利 |
900 * |
非职务85% 职务 70% |
135 270 |
印刷费 |
50 |
|
|
2.实用新型专利 |
500 * |
非职务85% 职务 70% |
75 150 |
3.外观设计专利 |
500 * |
非职务85% 职务 70% |
75 150 |
(二)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每年 |
300 * |
非职务80% 职务 60% |
60 120 |
(三)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
2500 * |
非职务85% 职务 70% |
375 750 |
(四)复审费 |
|
|
|
1.发明专利 |
1000 * |
非职务80% 职务 60% |
200 400 |
2.实用新型专利 |
300 * |
非职务80% 职务 60% |
60 120 |
3.外观设计专利 |
300 * |
非职务80% 职务 60% |
60 120 |
(五)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 |
|
|
|
1.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 |
200 |
|
|
2.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 |
50 |
|
|
(六)优先权要求费每项 |
80 |
|
|
(七)恢复权利请求费 |
1000 |
|
|
(八)撤销请求费 |
|
|
|
1.发明专利权 |
30 |
|
|
2.实用新型专利权 |
20 |
|
|
3.外观设计专利权 |
20 |
|
|
(九)无效宣告请求费 |
|
|
|
1.发明专利权 |
3000 |
|
|
2.实用新型专利权 |
1500 |
|
|
3.外观设计专利权 |
1500 |
|
|
(十)强制许可请求费 |
|
|
|
1.发明专利 |
300 |
|
|
2.实用新型专利 |
200 |
|
|
(十一)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请求费 |
300 |
|
|
(十二)专利登记、印刷、印花费 |
|
|
|
1.发明专利 |
255 |
|
|
2.实用新型专利 |
205 |
|
|
3.外观设计专利 |
205 |
|
|
(十三)附加费 |
|
|
|
1.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 |
300 |
|
|
再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 |
2000 |
|
|
2.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每项增收 |
150 |
|
|
3.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项起每页增收 |
50 |
|
|
从第301页起每页增收 |
100 |
|
|
(十四)年费 |
可以减缓授权以后前三年的年费 |
|
|
1.发明专利 |
|
|
|
1-3 年 |
900 * |
非职务85% 职务 70% |
135 270 |
4-6 年 |
1200 * |
非职务85% 职务 70% |
180 360 |
7-9 年 |
2000 * |
非职务85% 职务 70% |
300 600 |
10-12年 |
4000 |
|
|
13-15年 |
6000 |
|
|
16-20年 |
8000 |
|
|
2.实用新型 |
|
|
|
1-3年 |
600 * |
非职务85% 职务 70% |
90 180 |
4-5年 |
900 * |
非职务85% 职务 70% |
135 270 |
6-8年 |
1200 |
|
|
9-10 年 |
2000 |
|
|
3.外观设计专利 |
|
|
|
1-3年 |
600 * |
非职务85% 职务 70% |
90 180 |
4-5年 |
900 * |
非职务85% 职务 70% |
135 270 |
6-8年 |
1200 |
|
|
9-10年 |
2000 |
|
|
三、专利权保护
1、保护范围的确定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侵权
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为生产经营的目的,实施下列行为的,将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
-使用专利方法;
- 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由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为生产经营的目的,实施下列行为的,将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 制造、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3、临时禁令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4、损害赔偿
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数额,按照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按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3倍确定。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损害赔偿数额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至30万元之间,最多不超过50万元。
法院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将被侵权人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在损害赔偿数额内。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来源合法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5、刑事责任
假冒他人专利的,除应承担赔偿责任外,还要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6、司法或行政保护
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对侵权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有关的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纠纷。有关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命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应当事人的请求,对损害赔偿的数额进行调解。
假冒他人专利的,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没收侵权人的非法收入,处侵权非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侵权非法所得的,处5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
7、 管辖权
专利侵权诉讼由侵权人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发生地不仅包括侵权产品的制造地、销售地或进口地等侵权行为实际发生的地点,还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
专利侵权纠纷一审案件只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请求行政保护的,应当向被请求人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8、诉讼时效
对专利侵权的司法诉讼,必须在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提出。
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后提起诉讼的,如果起诉时侵权行为仍在进行且专利权仍然有效,法院可以受理,并命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但是,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时间不能超过提起诉讼以前2年。
9、举证责任
原告应当提供证据, 证明对侵权行为的指控和因此所受的损害。
如果诉讼涉及1993年1月1日以后申请的一种生产新产品的方法专利,被告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在指控侵犯生产一种新产品的方法专利情况下,否定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被告应当提供证据,以证明他的产品不是使用该专利方法生产的。
然而,在涉及1993年1月1日前申请的方法专利的诉讼中,不管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是否是新的,举证责任都在被告方。
专利侵权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检索报告。
10、诉讼程序的中止
在涉及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侵权案件中,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院应当中止诉讼程序,但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中止诉讼程序: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原告请求作出的检索报告表明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先有技术文献的;
- 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 被告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在涉及发明专利的专利侵权案件中,即使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法院也可以不中止诉讼程序。
如果法院决定中止诉讼程序,可以应原告的请求并在原告提供担保的情况下,责令被告停止有关行为或采取其他制止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
11、上诉
对一审法院的判决可以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对本国当事人,上诉期限是判决书送达后15天; 对在中国境内没有固定居住地或代表处的外国人,上诉期限为判决书送达后30天。
当事人对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不满意,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也可以上诉。
12、假冒他人专利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13、冒充专利
(1)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3)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4)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5)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