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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指出: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照以下3个步骤进行:一是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二是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三是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审查实践中,上述步骤3是一个审查难点,其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基于专利审查指南的表述可以得出:通常情况下,当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特征时,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基于发明整体技术方案进行考虑。在审查中,如果脱离发明的整体技术方案而割裂地看待这些区别特征,则可能会机械地使用三步法,从而导致判断结论错误。 在实际的审查过程中,如果多个区别特征之间无相互关联、相互作用,那么可能会分别考虑它们在发明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并分别确定各自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而,如果这些特征之间是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即某个区别特征离开其他的一个或者几个区别特征就不能实现其在发明整体技术方案中的功能和作用,此时应将这些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判断其在发明技术方案中的作用,并据此确定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以下提供两个以多个区别特征共同解决一个技术问题的案例,供读者参考。 案例一 某案说明书中指出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是:如果在向存储卡写入程序的过程中将存储卡拔出,则会导致数据丢失。因此,本发明提出一种移动终端用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 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和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在于,移动终端还包括:(1)触摸电容传感器,其与所述存储卡卡座的金属屏蔽结构相连接,用于经由所述金属屏蔽结构来感测电容;(2)写入控制单元,其基于所述触摸电容传感器感测的电容确定是否有手指触摸所述金属屏蔽结构,并在确定有手指触摸所述金属屏蔽结构时禁止数据写入。 经分析,上述两个区别特征(1)和(2)是相关联的。例如,如果仅有区别特征(1)而没有区别特征(2),则只是根据触摸电容传感器来确定是否由手指触摸金属屏蔽结构,就不能解决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如何在存储卡被拔出时避免存储卡中的数据丢失。 如果不考虑区别特征(1)和(2)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其给整个技术方案带来的技术效果,孤立地看待这两个区别特征,可能会得出单个区别特征是公知常识的结论,由此可能会得出发明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实际上,手指碰触到金属导体时会产生电容是公知的物理现象,并且当正在向U盘等存储卡写入数据的时候,将存储卡拔出会导致数据丢失、存储卡损坏是本领域公知的技术问题,但上述区别特征(1)和(2)是相互关联的。权利要求1的整体技术方案利用上述区别特征,解决了如何在存储卡被拔出时避免存储卡中的数据丢失这样的技术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认定本发明具有创造性。 案例二 某案说明书中指出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是:在流媒体控制操作中,若用户需要前进到指定的时间,则用户可能需要按动多次前进键才能完成,这对用户来说非常不便。如果设置倍速快进和倍速快退操作按键,则需要对已有终端的键盘布局、控制软件等进行重大修改,不利于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因此,本发明提出一种对终端发送的控制消息的处理方法用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 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在于:(1)服务器在收到每个控制消息后,启动第一定时器,若接收当前控制消息时第一定时器未超时,则确定需要触发快捷按键分析;(2)对最近收到的2个或2个以上控制消息进行快捷按键分析,所述进行快捷按键分析的步骤具体为,根据当前收到的控制消息携带的参数和最近设定时长内收到的控制消息数目,确定对应的快捷按键信息,根据所述快捷按键分析的结果查找与所述快捷按键信息对应的操作指令,按照所述操作指令执行相应的控制操作。 经分析,上述两个区别特征(1)和(2)是相关联的。例如,如果仅有区别特征(1)而没有区别特征(2),则只是根据一定的条件触发了快捷按键分析,并没有涉及如何分析以及根据分析结果确定用户所要进行的操作,就不能解决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如何在不修改终端硬件和软件的情况下实现扩展终端业务控制功能的目的。 如果不考虑区别特征(1)和(2)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其给整个技术方案带来的技术效果,孤立地看待这两个区别特征,则可能会得出单个区别特征是公知常识的结论,由此可能会得出发明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实际上,上述区别特征(1)和(2)是服务器执行的一系列有先后顺序的具体操作步骤,权利要求1的整体技术方案利用上述区别特征解决了如何在不修改终端硬件和软件的情况下实现扩展终端业务控制功能的目的这样的技术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认定本发明具有创造性。 综合以上内容可知,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公知常识应当从技术方案的整体进行考量,不能把相互有关联的技术特征分割开,分别认为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不考虑这些技术特征组合后的作用。对其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作用的理解都不应该脱离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应当将某一特征与权利要求的整体技术方案割裂开来理解,而应当将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组合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了技术启示。(张江波 雷云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