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葫芦娃》引发著作权纠纷 2007年12月,江西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图书《葫芦娃》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据悉,2007年,《葫芦兄弟》的著作权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发现新余市新华书店所销售的图书《葫芦娃》使用了《葫芦兄弟》中相关人物的形象和故事情节。之后,美影厂就此事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了诉讼,将新华书店以及少儿社一并告上法庭。美影厂请求法院判令新华书店停止侵权,停止销售、使用侵权产品,并由新华书店向其支付赔偿金10万元和律师费5000元、调查费1000元。 对此,新华书店则认为,新华书店没有义务对图书《葫芦娃》出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自己成为被告主体有异议;并认为《葫芦娃》没有侵犯《葫芦兄弟》的著作权,不需承担任何责任。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的全部诉讼请求。 漫画作者状告教育部考试中心侵权败诉 认为自己创作的漫画被高考试卷擅自使用,漫画家何平起诉教育部考试中心侵犯其著作权。2008年1月,北京BEIJING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2005年初,自己创作了漫画《摔了一跤》,先后发表在报纸杂志上,并获得当年“漫王杯”漫画比赛优秀奖。而2007年高考全国语文I卷命题作文《摔了一跤》的漫画,除文字内容和部分细节有所改动外,在漫画构思、结构等很多细节上,与自己的漫画完全一样。何平认为,教育部考试中心修改并利用自己的漫画作品,既没有征得自己同意,也没有署名和支付报酬。为此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万元。 考试中心辩称,两者仅是神似或创意相似,并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而且,试题中不标明作者姓名是国际通行惯例。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文章转载自济南市知识产权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