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9日对秦强华等诉景津公司专利侵权一案,在经过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发回重审二审程序后,作出了(2010)冀民三终字第23号判决,维持了之前由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认定被告不侵犯原告专利权的(2009)石民五初字第52号判决,至此,持续三年之久的本专利侵权纠纷终于落下帷幕。
景津公司是全球规格最全、产量最大的压滤机专业制造商,且负责中国分离机械标准的起草和修订工作。秦强华等是申请号为03148543.X、名称是“一种滤板分组拉开合拢机构”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2007年8月30 日,秦强华等人以景津公司侵犯其所有的发明专利权为由,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景津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共计750余万元人民币。在发回重审一审程序中,法院认定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比要求技术特征是:A、由滤板、驱动滤板、动力装置组成;B、由滤板组成滤板组;C、在滤板组之间有驱动滤板;D、驱动滤板由动力装置驱动;E、驱动滤板往复运动带动滤板组实现滤板的拉开、合拢。景津公司提交的申请号是00252394.9号、名称是“一种具有侧拖机构的滤板二分开闭压滤机”的实用新型专利公开日期早于本涉案专利,构成了涉案专利现有技术,其技术方案是:A、由滤板、驱动滤板、动力装置组成;B、滤板组成滤板组;C、在滤板组之间有驱动滤板;D、驱动滤板由动力装置驱动;F、活动压板单元、驱动滤板与活动压板往复运动带动滤板组实现滤板的拉开、合拢。而景津公司生产的隔膜快干压滤机中的滤板拉开合拢机构的技术方案是:A、由滤板、驱动滤板组成;B、滤板组成滤板组;C、在滤板组之间有驱动滤板;D、驱动滤板由动力装置驱动;F、活动压板单元、驱动滤板与活动压板往复运动带动滤板组实现滤板的拉开、合拢。经过对比,景津公司产品与00252394.9号专利技术方案相同,即隔膜快干压滤机系使用公知技术进行生产,景津公司产品与原告专利不相同、也不等同,不侵犯原告的专利权。
在上述民事侵权案审理过程中,景津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对03148543.X号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作出12897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书》,该决定书经过专利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和上诉审之后被撤销。最终复审委作出了14229号无效决定,宣告第ZL03148543.X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案中,我公司资深专利代理人、执行董事张建成先生担任景津公司侵权和无效宣告程序代理人,最大程度维护了客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