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微信“小程序”产品链接体系进一步扩容,继视频等应用之后,游戏也成为其重要组成。一款打着腾讯标签的“跳一跳”小游戏成为示范样板,很快就在各类微信群和微信用户中风靡起来。
“太像了!”
这恐怕是很多《欢乐跳瓶》玩家看到微信刷屏小游戏“跳一跳”后第一感受。
日前,微信“小程序”产品链接体系进一步扩容,继视频等应用之后,游戏也成为其重要组成。一款打着腾讯标签的“跳一跳”小游戏成为示范样板,很快就在各类微信群和微信用户中风靡起来。
那么,这款与《欢乐跳瓶》十分相似的小游戏,是否涉嫌剽窃或抄袭呢?
行业难题:游戏“换皮”成风,知识产权保护如何加强?
2017年6月,《拳皇98终极之战OL》的运营者津益趣公司,因认为手游《数码大冒险》系列游戏抄袭了《拳皇98终极之战OL》,将上海指天公司和119手游网诉至北京海淀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
原告天津益趣公司诉称,《拳皇98终极之战OL》是由日本SNK官方正版授权、天津益趣公司自行研发的一款以“拳皇”为题材的角色扮演类、环球冒险动作卡牌手游,荣获金翎奖、金玩奖等多项荣誉,全球累计流水突破30亿。
天津益趣公司认为,上海指天公司在苹果APP Store上同时经营的《数码大冒险》、《觉醒吧数码神兽》、《进化吧精灵宝贝》、《决战数码世界》等多款名字不同但游戏内容完全相同的侵权游戏。与《拳皇98终极之战OL》在在故事题材、整体架构和词汇、技能体系、装备体系等核心元素方面高度近似,已超出机缘巧合、参考借鉴的合理范围,侵犯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多项权利。
另外,上述游戏均对《拳皇98终极之战OL》进行了全面抄袭和模仿,存在攀附《拳皇98终极之战OL》知名度、抄袭运营模式的故意,且因为上述游戏与《拳皇98终极之战OL》的相似性,使得《拳皇98终极之战OL》的玩家无需过多调试即可适应上述游戏的游戏界面和规则,降低玩家对《拳皇98终极之战OL》的黏着度,属于“搭便车”坐享同行业良性竞争者劳动成果,构成不正当竞争。
创意撞车?“跳一跳”与《欢乐跳瓶》实在太像了
《欢乐跳瓶》的英文名字为“Bottle Flip”,是由国外团队Ketchapp开发的小游戏,其IOS版本最早于2016年底上线,曾在国外十分火爆。
从游戏作品创作角度看,《欢乐跳瓶》与“跳一跳”咋一看似乎属于同类作品,都是通过控制特定物(瓶子或跳棋),在不同障碍物间跳来跳去。
可以说,由于此类游戏场景过于简单,每一静态场景下包含的元素就只有画面层面的操控物、背景色及障碍物和声音层面的背景音乐,因此,若从同类游戏角度区分或判别,不同款游戏只能在操控方式以及前述三类物品上进行差异化创作。
而从游戏细节看,“跳一跳”与《欢乐跳瓶》之间并无完全一致的画面元素和背景音乐。
简单说,如果认为“跳一跳”与《欢乐跳瓶》属于同一类型的休闲小游戏,那么,似乎不能判定“跳一跳”涉嫌构成对《欢乐跳瓶》的抄袭。
不过,这个结论可能大多数人都难以认同或接受,难道因为简单便就可以随便模仿或借鉴?
更重要的是,以古诗为例,虽然一首诗的篇幅可能不超50字,但是同一“咏梅”题材却留下了不少著名的诗词作品。
合理避让:简单小游戏更应尊重在先作品合法权益
而回到《欢乐跳瓶》和“跳一跳”游戏作品中,《欢乐跳瓶》发布在前,“跳一跳”发布在后,虽然两款产品的使用场景不一致,前者属于APP游戏,后者是依托在微信小程序的游戏,但发布在后的“跳一跳”在设计、构思和创作中应合理避让在先发布的产品。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虽然在游戏画面中元素,做了一定区分,但还是难以打消用户认为相似或相近的认知或判断,以及可能会大量吸引或分流《欢乐跳瓶》游戏玩家。
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那么,从这个角度来看,“跳一跳”还是涉嫌对《欢乐跳瓶》构成侵权。
虽然,《欢乐跳瓶》的开发者Ketchapp可能是一家注册在美国的公司,但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它也可以起诉“跳一跳”。
当然,最终能否被判认定构成侵权,还需要等它起诉后,由相应的法院进行审理后才能确定。
可以说,保护原创或创新的利器莫过于加大对抄袭的处罚力度。让抄袭者无路可走,才能促使整个行业“求新求变”,这个问题放在抄袭成风的游戏行业非常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