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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知识产权(专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知识产权(专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教〔2017〕29号
各市财政局、知识产权局:
为加强山东省知识产权(专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知识产权(专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知识产权局
2017年6月16日
山东省知识产权(专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专利条例》《山东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政策,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发挥山东省知识产权(专利)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在促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中的重要支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不含计划单列市)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第四条 鼓励各市、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设立相应资金,在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奖励等方面给予支持,形成上下配套联动机制,共同推动我省专利事业发展。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资金主要用于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奖励等方面。
第六条 专利创造资金主要用于:
(一)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二)专利合作条约(即PCT)申请资助。
(三)企事业单位维持五年以上国内有效发明专利资助。
(四)企业首件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五)年授权发明专利数量达到10件以上和年PCT申请达到5件以上专利大户奖励。
第七条 专利运用资金主要用于:
(一)知识产权(专利)战略实施、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与相关计划推进。
(二)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推行知识产权管理标准与优势培育。
(三)专利密集型企业、产业和区域发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与专利导航。
(四)知识产权运营和托管。
(五)专利质押融资、专利证券化、专利保险、专利担保、专利评估评价等知识产权金融服务。
(六)重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培育与专利池的组建。
第八条 专利保护资金主要用于:
(一)专利执法专项行动的组织与实施。
(二)专利执法队伍和基础条件建设。
(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四)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及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
(五)专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六)涉外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
(七)涉外专利维权。
第九条 专利服务资金主要用于:
(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维护运行。
(二)知识产权宣传。
(三)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及培训基地建设,专利审查员实践基地建设。
(四)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推广与示范。
(五)知识产权重大活动组织。
(六)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与知识产权服务业转型升级。
第十条 专利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对获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和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及一、二、三等奖的奖励。
第三章 资助与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专利创造资助与奖励标准:
(一)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2000元;对企业首件授权发明专利择优给予申请费、代理费全额资助,每件最高1万元。
(二)国外授权发明专利,单位每件每个国家资助2万元,个人每件每个国家资助1万元;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五个国家予以资助。
(三)PCT专利申请,单位申请每件资助1万元、个人申请每件资助4000元。
(四)企事业单位维持五年以上、具有较好市场价值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择优给予一次性专利维持费资助,每件资助额度不超过1万元。
(五)企业年度授权发明专利超过10件的,在普通资助基础上,按企业当年授权发明专利数量择优给予奖励。
奖励标准按年授权发明专利数量,10-20件的奖励5万元,21-50件的奖励10万元,50件以上的奖励20万元。
(六)企业年度PCT专利申请超过5件的,在普通资助的基础上,按企业当年PCT申请数量择优给予奖励。
奖励标准按年PCT申请数量,5 -10件的奖励5万元,11-20件的奖励10万元,20件以上的奖励15万元。
第十二条 部分专利运用单项奖励标准:
(一)对被确定为省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项目的,给予每项最高100万元奖励。
(二)对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转化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群,择优给予10-20万元奖励。
(三)科技型小微企业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新的自主知识产权,并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实现技术转让的,每件奖励1万元。
第十三条 假冒专利行为举报奖励标准:
(一)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属实,有助于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的,给予300元奖励。
(二)举报人提供的情况详细,证据确凿,并积极协助案件查处的,给予500元奖励。
(三)举报人提供重大案件的情况和线索,对查处重大案件做出贡献的,给予5000元奖励。
第十四条 专利运用、保护和服务等方面资助标准,由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工作要求,制定专门实施方案,并提出相应资金使用计划,具体资助标准按照相关要求及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执行。
第十五条 专利奖奖励标准:
(一)对获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每项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对获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和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三)对同一项目在同一评选年度内,同时获得国家和省专利奖的,不重复奖励。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六条 专利创造部分:
(一)申报省专利创造资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山东省专利创造资助资金申报表》(一式两份),单位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个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并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1.国内发明专利证书。
2.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出具的PCT国际申请日、申请号受理通知书和缴费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PCT国际检索报告。
3.国外发明专利授权文件、证书及相关费用证明。
以上资料均为复印件,单位申请应在复印件背面加盖单位财务公章、个人应签字。
(二)对年获授权发明专利10件以上及PCT申请5件以上的企业奖励,由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山东省专利奖励资金申报表》,同时提供有关发明专利明细表、发明专利证书等资料。
(三)受理与审批。由设区的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初审、汇总,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批、兑付。
第十七条 对获国家或省专利奖的奖励,由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山东省专利奖励资金申报表》(一式两份),经审核后,由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奖励。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在年度终了编制年度资金使用报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省知识产权局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按照省级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独立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 申请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有关部门认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不予资助;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三年内不再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一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确保发挥最大效益。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知识产权等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原《山东省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教〔2013〕4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山东省专利创造资助资金申报表
2. 山东省专利奖励资金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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