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兴知识产权领域,网文是热门的IP。为了 《鬼吹灯》系列作品的续写问题,网文第一站———起点中文网所属的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几番将 《鬼吹灯》 的原作者张牧野 (天下霸唱) 告上法庭。
同人设定是否受法律保护
2007年,张牧野将 《鬼吹灯》 原著二部八卷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全部转让给起点中文所属的玄霆公司,并许可后者进行再创作和开发外围产品。凭借起点中文网的影响力和版权运营,《鬼吹灯》 成为国内著名的盗墓玄幻题材作品。
2009年,经张牧野许可,北京新华先锋出版科技公司委托御定六壬(刘娅) 创作了 《鬼吹灯之圣泉寻踪》等五本小说。后来,张牧野又创作了《摸金校尉之九幽将军》。这六本书(下文称“后六本”) 由新华先锋授权群言出版社出版发行。
《鬼吹灯》 系列续作的相关权利归属他人,这是玄霆公司所不乐见的。为此,玄霆公司选择将张牧野以及新华先锋诉至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诚然,“后六本”的故事情节与《鬼吹灯》 原著是独立的。但书中保留了 《鬼吹灯》 系列的主要人物:胡八一 (《摸金校尉》 中称为胡爷)、王胖子、Shirley杨 (《摸金校尉》 中称为雪梨杨、大金牙)。描述的盗墓规矩也相同:盗墓者佩戴摸金符、盗墓过程中运用十六字阴阳风水秘术、寻龙诀和分金定穴之术进行盗墓,遵循鸡鸣灯灭不摸金、合则生、分则死的禁忌规矩;盗墓者把僵尸称为“粽子”,并可使用黑驴蹄子对付“粽子”。
在动漫游戏文化圈,连贯的人物形象与世界观被称为作品设定。延用原著设定,是“同人创作”的重要特征。问题是,这样的设定能够适用著作权法的调整范围吗?
《鬼吹灯》衍生利益有多大
著作权争夺的背后更多的是商业开发考量。2015年12月,万达公司经玄霆公司授权根据 《鬼吹灯》 第二部改编的电影 《鬼吹灯之寻龙诀》 (下称 《寻龙诀》) 在全国上映。玄霆公司申请到了诉前行为保全,禁止卓越—亚马逊网站使用“电影 《鬼吹灯之寻龙诀》 原著小说”字样来销售“后六本”中的 《摸金校尉》。
玄霆公司认为,卓越公司与其有竞争关系,使用“寻龙诀原著”字样的行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 《摸金校尉之九幽将军》为《寻龙诀》原著小说或者与之有关系,攀附《寻龙诀》《鬼吹灯》知名度的主观故意明显,构成不正当竞争。若不立即采取临时禁令,将会对《鬼吹灯》市场价值造成损害,且无法用事后的经济赔偿弥补。
法律界指出,著作权商品化诉求凸显,是新近知识产权领域案件的特点之一。随着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基于著作权开发的衍生产品极大丰富,这种商品化的权利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
《鬼吹灯》 衍生的价值链,远不止小说与一部电影。
2015年起,张牧野将 《摸金校尉》一书完整著作权等权利授予天下九九。后者授权易科成志公司开发、运营《摸金校尉》 同名手机游戏。随后,易科成志又授权千禧之星公司设计、开发摸金符饰品———银款售价1680元,金款售价3880元。
此外,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张牧野推出了 《鬼吹灯之牧野诡事》 网络季播剧。爱奇艺在剧中配以“没有牧野诡事就没有鬼吹灯”及“最正宗的鬼吹灯系列”宣传语。
为了上述商业开发事宜,玄霆公司两次将张牧野和相关方告上法庭。
怎样才是适度的保护
对于玄霆公司而言,“后六本”积患已久。在最近一次诉讼的诉请中,玄霆公司步步为营,而怎样在权利保护和鼓励创作自由之间做出合理的判决,需要考验知识产权领域的司法实践。
玄霆公司方面主张,《鬼吹灯》原著人物名称、形象、关系、盗墓需遵循的禁忌及规矩方法等是小说的主要框架内容,属于作品表达范畴,应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如果不能适用著作权法,则寻求判决张牧野及相关方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即: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而张牧野和相关方面辩称,人物形象、盗墓规矩和禁忌手法与小说情节不是一回事,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后六本”不是改编来的作品,也不是续作,而是完全创作的类似题材的新作品。即便利用原著要素进行再创作的行为归著作权范畴,也更接近于著作人身权,而不能适用其他财产权利。
在中国的动漫游戏文化圈、网文圈子,延用相同设定的同人创作作品方兴未艾。而涉及同人作品的司法判例是十分鲜见的。因此,对著作财产权的保护和对创作自由的适度保护,是厘清《鬼吹灯》 一案需要兼顾的两个因素。(记者 沈竹士)
来源:文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