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知识产权局、各相关单位:
由财政部《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567号)和由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建办[2009]127号)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正式发布,为切实做好我市企事业单位申报2009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山东省知识产权局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资助覆盖范围为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由资助申请人缴纳的符合资助政策规定的国际专利申请和维护费用及与专利代理机构间发生的服务费用。根据此要求,资助的范围不仅限于2006至2008年期间的PCT申请,如有其他年份PCT专利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发生了符合资助规定费用的,也在此次资助范围之内。
二、资助申请人为中小企业的,根据国家局要求,应本着诚信申报的前提在《专项资金申报表》的“申请人类型”栏目中对本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定义要求的基本条件(如经营规模、企业人数等)加以说明。具体标准请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资助申请人为中外合资或外资中小企业的,除对企业规模进行标识外,还要对企业性质进行说明,中外合资企业还应提供合资章程以标明中方控股情况。
三、资金申报过程中,专利申请人主体如涉及资助范围内外的两个或多个合作方的,依范围内者申报资助;涉及多个合作方并均在资助范围内的,依排名第一者申报资助。
四、各申报单位在报送申报材料时,应根据《暂行办法》第三章第九条中规定的应提交申报材料,按照顺序进行排列装订,报送一式两份,另额外提供《专项资金申报表》一式三份。
五、各单位申报材料务必于10月16日上午送达市知识产权局专利实施处,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吕亚辉
电话 :82677169
附:/uploads/《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济南市知识产权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