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对话:解析媒体版权困惑二十问
——访西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孙昊亮
在日常工作中,传媒人经常会遇到一些与版权有关的问题,比如,自己的作品被其他媒体转载了自己还不知道,更别说获得报酬了。更有甚者,别的网站用了自己的作品不给署名,有的人因此被怀疑抄袭了网站上的作品(其实是自己先前的作品)。传媒人从事的本来就是创意工作,现在一些传媒人却有点儿像光顾着接生孩子的医生,只接生不做记号,最后就有点儿乱,连谁是谁的孩子都弄不大清了。就一些传媒人在版权方面经常遇到的困惑,记者专访了西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孙昊亮先生。
1.报刊投稿作者的文章投到报刊社以后,意味着他们放弃了哪些权利,获得了哪些权利?
答:报刊的投稿作者把文章投到报刊社以后,一般而言一段时间内就失去了再向其他报刊投稿的权利,因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禁止一稿两投。我国《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而且,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33条的规定,报刊出版者有权对稿件作文字性修改,所以,也就意味着报刊投稿作者放弃了部分的文字修改权。
报刊投稿作者在投稿之后也获得了一些权利,首先就是采稿之后的获得报酬权,报刊一旦采纳作者的稿件,就应该向作者支付稿酬;其次是署名权,作者有权在其作品上署真名、假名、别名、艺名、化名,当然也可以不署名,报刊社无权干涉。此外,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还享有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汇编权、翻译权等其他权利。
2.报刊社在收到作者的文章后,享有哪些权利?还有哪些义务要履行?
答:报刊社在收到作者的文章后,首先享有决定是否采稿、将作品进行发表的权利;其次,在采稿之后享有进行文字修改的法定修改权。如果报刊社决定采稿的,应该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支付给作者一定的报酬,还应该根据作者的署名方式进行署名,并不得对作品进行实质性的修改。
3.报刊将作者的文章公开发表后,这时的原文章作者享有哪些权利?这时的报刊社又享有哪些权利?报刊社自己的记者编辑所写的文章发表后,其权利与社外作者有何不同?
答:报刊将作者的文章公开发表后,文章作者享有获得报酬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报刊社对于由其汇编而成的汇编作品,根据不同的情况享有著作权。但需要注意的是,报刊社仅对其汇编作品整体享有权利,报刊中发表的单个作品均单独享有完整的著作权,报刊社不能侵犯。
报刊社自己的记者、编辑由于与报刊社有劳动关系,所以他们写的文章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属于职务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一般情况下报刊记者、编辑所写的文章属于这种情况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著作权,但单位享有免费、优先使用的权利。
4.如果报刊社要转载其他报刊上发表的文章,应该经过哪些程序?这时版权问题的三方(原作者、首发报刊社、转载报刊社)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都有哪些?
答: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32条的规定,报刊转载享有“法定许可权”,也就是说“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此外,转载方还应当保护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侵犯。被转载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要求转载方支付报酬。被转载作品的首发报刊社一般对单个作品不享有权利,但如果涉及到其汇编作品的,可以享有相应的著作权。
5.如果网站要转载其他报刊上发表的文章,应该经过哪些程序?这时版权问题的三方(原作者、首发报刊社、转载网站)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都有哪些?
答: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网站转载其他报刊发表的文章,一般情况下需要征得许可并支付报酬。如果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可以不征得许可但必须按规定支付报酬;符合“合理使用”条件的,既不需要征得许可,也不需要支付报酬。原作者根据不同的情况,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获得报酬权等权利。首发报刊社一般对单个作品不享有权利,但如果涉及到其汇编作品的,可以享有相应的著作权。转载网站应该按规定征得著作权人许可,支付报酬,并保护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不受侵犯。
6.一个人在网络上发表了一些原创性的帖子,发帖者享有哪些权利?网站又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在网络上发表的原创性帖子,内容具有独创性的可以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享有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在内的精神权利以及复制权、发行权等在内的经济权利。网站对发表的作品应该注意维护,不得删除作者姓名、联系方式、使用条件等著作权管理电子信息。
7.一网站要转载另一网站上的帖子,要经过哪些程序?履行哪些义务?
答:对于网站转载其他网站上帖子的情况,我国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根据不同的情况分为三种程序:一种是既不需要征得权利人许可,也不需要支付报酬,也就是“合理使用”的情况;第二种是不需要征得权利人许可,但是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一定报酬,也就是“法定许可”的情况;第三种就是既要征得权利人许可,又要支付报酬的情况。转载方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履行相应的程序,转载其他网站上的作品。
8.一个人在其博客上发表的文章与在网站上发表的帖子,在版权方面有什么区别?
答:一个人在博客上发表的文章和网站上发表的帖子没有本质的区别。不同的是一个人在其博客上发表文章,他既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又是网络空间的管理者,承担保护自己和其他人作品著作权不受侵犯的义务。在网站上发表帖子或文章,则由网站空间的提供者承担上述的保护义务。
9.报刊要转载网站上的文章,要经过哪些程序?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规定,报刊要转载网站上的文章,一般情况下必须征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符合“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的可以根据相应的规定进行转载。
10.听众参与电台、电视台的节目发表的看法、意见享有哪些权利?
答:听众或观众参与电台、电视台的节目发表的看法、意见,如果符合独创性等条件的,应当享有著作权。电台、电视台应当尊重著作权人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需要说明的是,根据电台、电视台编播节目的特点,著作权人权利的行使可以灵活处理。比如,听众打电话参与电台节目的,可以通过自报姓名的方式行使署名权;电视节目中播放观众发表观点的,可以通过打字幕的方式行使署名权。另外,听众或观众参与电台、电视台节目的情况也应该本着尊重惯例和双方约定的原则。
11.电台、电视台播送报刊上发表的文章,要履行什么义务?原报刊社和原文章作者享有哪些权利?如果是新闻类的稿件是否可以不管其版权问题?
答: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2条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所以,电台、电视台播送报刊上发表的文章,可以不征得权利人许可,但是必须支付报酬,也就是所谓的“法定许可”。原文章作者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而原报刊社一般不享有任何权利,除非电台、电视台在播放过程中使用到了原报刊社的汇编作品。
电台、电视台播送的如果是新闻类稿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有三种情况:一是属于时事新闻的稿件,由于缺乏独创性,所以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可以任意使用;二是属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可以进行“合理使用”,也就是既不需要征得许可也不需要支付报酬;三是除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其他类型的新闻类稿件,电台、电视台可以不征得权利人许可,但是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
12.电台、电视台多次播放一些电视剧、晚会、小品、相声、电影等节目,是不是每次播放都要支付给原作者、表演者、播出台报酬?
答:我国《著作权法》第43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45条规定:“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电视台所播放的电视剧、电影一般属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所以每次播放都要征得许可,并支付给制片者报酬;晚会、小品、相声等一般属于录像制品,除征得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以外,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电台、电视台如果播放的是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那么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13.一些电视台模仿其他台的节目思路,如“超级女声”系列、选秀系列、小蜜蜂记歌词系列等遍地开花,后来模仿的电视台是否侵权?如何界定此类节目是否侵权?
答:电视台模仿其他台节目思路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主要看是否侵犯了被模仿台享有的著作权、商标权等权利。如果电视台将其他台的节目内容、节目编排等进行使用则构成了侵犯著作权;如果使用了其他台已注册的商标,则构成了侵犯商标权。而如果仅仅是利用了其他台节目的“创意”,则不构成侵权。此外,需要说明的是除了著作权、商标权侵权的问题以外,还需要考虑这种模仿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如果模仿行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该根据该法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14.赵本山等人的小品、相声等被中央电视台《快乐驿站》节目改编成动画版节目,但仍用了他们的形象,是否要支付给赵本山等原表演者、创作者、播出者相应的报酬?
答:将小品、相声等改编成动画版的行为,属于对作品进行改编再创作的行为,所创作出来的作品属于演绎作品。在将他人作品进行再创作时,需要征得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如果在改编成的动画版中利用了赵本山等人的形象,则还涉及肖像权的问题,应该征得肖像权人许可,并支付适当报酬。
15.赵本山等人的形象和声音被一些人利用来制作广告,赵本山等人应否享有报酬?
答:利用赵本山等人的形象和声音来制作广告,应该征得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就侵犯了赵本山等人的肖像权、名誉权等权利。
16.一些照片被广泛地使用,如希望工程的宣传照片,其主人公大眼睛姑娘苏明娟是否享有获取报酬权?照片的拍摄者是否每次使用后都应获得相应的报酬?
答:人物肖像的摄影作品中,被摄者享有肖像权。苏明娟应享有肖像权,如果商业性使用其肖像则需要征得许可并支付报酬。照片的拍摄者作为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相应的著作权,使用其摄影作品,除非属于《著作权法》第22条中所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况,否则,每次都应该支付报酬。
17.电视台播放一些风光照片是否要给作者付费?
答:电视台播放风光照片,如果照片属于摄影作品,作者享有著作权。并且尚处于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的,电视台应当给照片的作者支付费用。
18.广播、电视的一些节目中采用的歌曲或乐曲,是否也要付费?如果只用了其中的部分片断是否也要付费?
答:我国《著作权法》第43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根据该条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应该为播放的歌曲或乐曲付费。如果只使用了其中的片断,那么,只要涉及到了歌曲或乐曲的具有独创性的实质内容,都应该支付费用。
19.如果严格执行版权保护的法规,那是很烦琐的事情,很多事情的效率也会大受影响,所以,国内版权保护的现状也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造成的,您对改进版权保护的现状有什么建议?
答:严格执行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确实是一件非常烦琐的事情,效率会受到影响。我认为,一方面,我国《著作权法》实际上已经考虑到了这个问题,通过“法定许可”制度、“版权集体管理”制度、“著作财产权许可转让”制度等方式尽可能地方便使用者的使用;另一方面,随着人们对作品更加广泛和频繁的使用,特别是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给作品的使用和版权的保护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国内外知识产权学者都正在积极探索,我们相信一定会找到一种既能方便使用者使用,又能更好地保护版权人权利的保护方式。
20.现在,大多数媒体只问耕耘,不问收获,作品发出后对版权问题不再过问,但这会无形中失去很多应得的收益。如果媒体要加强对自己作品的版权保护和经营,您认为可采取哪些措施?
答:现在的媒体对版权问题确实关注得不够,使自己失去了很多应得的利益。我认为媒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保护好自己的版权,维护自己的应得利益:
首先是加强版权保护意识,要从观念上尊重版权人的权利;
其次是设立专门的版权保护机构和配备专门的人员,加强自身作品的版权管理;
第三是积极与各级版权局、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沟通与合作,积极了解和参与我国版权保护制度的完善,为《著作权法》的修改献计献策。只有这样,媒体才能在尊重和保护版权的基础上,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青年记者》 记者 王立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