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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专利示范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日照市专利示范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简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企业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企业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的通知》和《中国专利山东明星企业认定办法》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专利工作是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利示范企业是企业专利工作的样板,要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提升企业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利益最大化。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专利工作纳入企业的技术创新、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不断增强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三条  专利示范企业要把专利工作作为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措施来抓,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特别是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着力推进企业科技进步,并在以下方面作出显著成绩:

()建立有效的专利工作机制,机构、制度、人员、经费落实。

(二)建立专项培训计划,提高企业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培养创造性人才和知识产权专门人才。

(三)加强企业专利管理工作,包括专利技术开发、申请、维持、放弃等;加强企业技术活动中形成的与专利申请相关技术档案的管理及对技术人员业务活动的规范,促进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

(四)加强专利信息利用工作,开展企业专利战略的研究和实施。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立题前,要进行专利文献检索,以提高研究开发起点,避免低水平重复和侵犯他人专利权;在技术、设备引进和对外合资、合作中,凡涉及专利的都要对其法律状态进行检索,以避免不应有的损失和防止侵犯他人专利权;

(五)建立企业专利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将专利工作与技术创新工作的考核评价有机结合,加大专利成果分配奖励力度,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专利示范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企业必须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技术创新对企业发展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二)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健全;

(三)企业在近二年中,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企业累计拥有各类专利10项以上或拥有发明专利2项以上或近两年来申请专利2项以上,形成一个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有一定产业化规模的主导产品;

(五)企业专利产品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专利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30%以上。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发展政策和要求。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日照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

(二)企业专利工作概况,内容包括企业情况、专利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专利成果转化实施效益和企业发展计划等;

(三)企业拥有的授权专利的有关证书复印件。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市专利示范企业评定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局、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专利示范企业评审组织工作,推广示范企业的先进经验,推动全市企业专利工作;

(二)负责市专利示范企业的审批、授牌及考核工作;

(三)负责中国专利山东明星企业的推荐工作;

(四)制订有利于推动全市企业专利试点示范工作的政策措施。

第八条  各区、县科技、经贸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市科学技术局、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市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地区的专利示范企业的组织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一)负责市级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的审核和申报工作;

(二)制定本地区的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的实施方案以及奖励措施,推动示范(试点)工作的开展;

(三)负责本地区的专利示范(试点)工作,包括示范(试点)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专利战略、技术创新工作的指导等;

(四)总结示范(试点)工作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  对开展专利示范(试点)企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区、县科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由市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十条  对评为市专利示范企业的,由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授予日照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十一条  市专利示范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中国专利山东明星企业。

第十二条  市专利示范企业的专利技术或产品优先安排及推荐各类科技计划,优先获得省、市专利发展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对市专利示范企业组织多种形式的人才培训,并为其加强国内外科技合作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对市专利示范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加大保护力度并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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